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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电一体化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

    近日,“煤电一体化”呼声渐高,不少人都将之看作解救财务危机深重的电力企业最切实可行的方式。其实,煤电一体化并非我国独创,美国历史上也掀起过一股煤电一体化的潮流。但值得注意的是,90年代以来,美国煤电关系大趋势是以电力退出煤炭为特征的“反一体化”,到现在形成了以长期合同为主的交易模式(尽管电力市场化改革有使煤炭合同期限缩短的迹象)。相比而言,现货市场(及短期合同)只占电煤交易很小的比例,而较多存在于坑口电厂的煤电纵向一体化比例更小。

  各国煤电关系模式不尽相同,对于中国而言,资源分布和能源状况可能使得美国的煤电关系模式更具参考价值。历史经验说明,美国采用煤炭长期合同有利于煤炭供应的稳定,也有利于价格的稳定,保障了美国电力供应的稳定。而加拿大和日本等国家煤电关系的基本模式也是以长期合同为主,近年,随着国际煤炭价格大幅度上涨,这些国家主要通过燃料调整条款(煤电联动)来将发电燃料成本传递给终端消费者,也没有诉诸煤电一体化来减缓矛盾。因此,我们的煤电一体化进程是否遵循了历史规律?根据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,笔者想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:

  首先,我国煤电一体化以应对电力成本上涨为目的,而美国煤电一体化因石油危机而起,基本上也是为了应对电力成本上升,是一个电力成本最小化过程。就动机论,两者是相似的,不同的是,我们有很深的“市场煤”计划电“矛盾。在此背景下,如果政府的愿望是可以不用提电价,通过一体化内部来消化煤价上涨的影响,保障电力供应,那么这个愿望在现实中可能受挫。道理很简单,假设煤价持续上涨,电厂可以选择卖煤炭又不发电,而政府又不能强制“电厂不销售自己的煤炭”,在这种“发电不赚钱,卖煤赚钱”的情景下,鼓励煤电一体化来解决保障电力供应的初衷,会不会受到挑战?

  其次,煤电一体化在美国曾经起到过较为重要的作用,但是,美国的经验说明,煤电一体化对于电厂要求较高,仅对于坑口电厂具有较好的适用性,而且即便如此,在美国也并非所有的坑口电站都是煤电一体化的。90年代初,美国坑口电厂装机超过2千9百万,占燃煤发电容量的10%,但其中仅有1/3的坑口电厂采用煤电一体化运营,其余2/3的坑口电厂均采用20至50年的合同。而很显然,在我国鼓励一体化的进程中,处于弱势地位电力企业为了获取煤炭资源规避电价风险,对适用性的考虑是次要的,不要说做不到对坑口电站“择优录取”,连对普通电站“因地制宜”都很勉强。相对的,处于强势地位的煤企选择空间很大,不仅可以新建火电厂,购买电厂,还可以对其他省份的电厂进行参股、持股控制,等等。此时相对于做大和扩张的愿望,煤炭企业对适用性的考虑也是次要的。即便抛开煤企和电企收购能力的不对等,仅从整体效率出发,目前情况小的煤电一体化进程,是否可能导致偏离有效率、有优势的坑口电站为主导的煤电一体化?

  第三,在80年代,美国煤电一体化的比例就已经很小,现在的比例更小。国际上电力市场改革使煤炭的集中度提高,煤矿的运作更加有效率,其他形式的公司,比如电力行业、钢铁行业、石油企业的附属煤炭企业竞争不利,几乎都离开了煤炭行业。从市场化改革的角度说,煤电一体化不一定是最优的煤电关系模式。政府目前积极推进煤电一体化进程,多次重申煤电联营将被作为长期政策坚持下去,在项目审核批准方面会有特殊待遇。这样,会不会出现由于价格扭曲和行政的推动,偏离市场主线,把煤电一体化人为地做大了,增加今后市场化改革的难度和可持续发展的成本?

    第四,美国煤电的纵向一体化主要是以电力兼并煤炭为特征。2007年产量10万吨以上的150多个美国煤炭企业中,仅有4个煤企拥有电力或子公司,比例约为3%。如前文所述,我国目前的煤电一体化进程中,煤企相对比较强势。从产业链上下游的关系来说,煤企是资源上游行业,煤炭需求快速增长,煤炭的不可再生性导致的稀缺,使煤炭有相对市场优势。煤炭的可储性和电力的瞬间平衡,使得煤企拥有博弈的时间优势。更为重要的是,目前煤企利润丰厚而电企亏损严重,使得煤企在一体化过程中更具有兼并电企的资金实力。如果电力进一步亏损,我国煤电一体化的结果更可能的是煤企兼并电企,是否会影响市场平衡,导致效率下降?

    归根结底,市场化条件下由企业自主的煤电一体化当然无可厚非,但如果政府仅将煤电一体化作为回避电价改革的一种政策手段,在电价调整不到位的情况下,来维持电厂发电的积极性,情况就很不相同。首先是目前我国的“市场煤”和“计划电”本身将给煤电一体化带来非市场的扭曲,其次,如果再采用行政手段促成煤电一体化,将有悖于市场的专业化效率分工,进一步加重扭曲。经济学理论说明,市场扭曲带来的短期好处,将无法弥补长期损失,使用行政手段推动煤电一体化,当慎之又慎!